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5729号之一
原告:李为朋,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116743X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7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朋、**与被告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朋、**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为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为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6420元(该款已由李为朋、**预交),由李为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