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206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116743X,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775号。
法定代表人:倪洪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琦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