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2民催88号 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9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9234496、票面金额为4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