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2民催88号
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9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9234496、票面金额为4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