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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寇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4民初303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寇某某,男,现年43岁,汉族,农民。 被告:段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G309线合水(老城)至西峰段。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镇五里沟圈村。 被告:甘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北区安化路。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寇某某、段某某、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G309线合水(老城)至西峰段、甘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