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4民初301号
原告:琚某某,男,生于1994年10月3日,汉族,农民。
被告:寇某某,男,现年43岁,汉族,农民。
被告:段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G309线合水(老城)至西峰段。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镇五里沟圈村。
被告:甘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庆城县北区安化路。
原告琚某某与被告寇某某、段某某、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G309线合水(老城)至西峰段、甘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