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9302号
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福建先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
被告:***。
被告:**姣。
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福建先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姣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计742.50元,由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好
人民陪审员
吴敢想
人民陪审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