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先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1621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4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先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77号恒辉商务中心4层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先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