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永帝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4民初298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帝建设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7938741Y。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永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此案属于劳动工伤争议案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