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民申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回族,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兼职飞行员,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系**之妻),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595231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林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大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8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鸿莉
审 判 员 罗婷婷
审 判 员 黄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刘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