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发,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天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7号B06-6。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天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天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13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8000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负担执行费1992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天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被执行人西安天保航空遥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张 宁
执 行 员 刘江涛
执 行 员 代发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智彬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