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434号
原告: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涛,董事长。
被告:珠海中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三灶区三灶镇海澄乡珠海机场集团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珠海中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79元,由原告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修瑞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佳红
书 记 员 王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