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2324民初27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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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