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2324民初27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