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4民初4764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西区(16)。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某店子,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店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于2025年7月22日向原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730元,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