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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81民初2308号 原告:苏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电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电建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某某提供的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