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荆门市某某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2128号
原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荆门市某某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
原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某某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