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与武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5063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被告:武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被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48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