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财保34号 申请人: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75号2幢一层1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158.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1158.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