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3332号
原告: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75号2幢一层1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