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财保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75号2幢一层1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京0114财保3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1158.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经本院执行庭执行已于2022年1月21日冻结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91158.75元。2022年3月24日,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新华阳光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致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