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7民初4290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西路25号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29342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第二次庭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越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装修款599607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479937元:2999607元×1‰X160天=479937元,以上第一、二项合计:1079544元;3、二被告支付利息(即资金占用费):以59960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止,按年利率24%支付;4、二被告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并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装修三水区山水庄园300号别墅,工程项目预算单造价为2473878元,对预算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为2541119元,应被告的要求增加项目造价为458488元,合计为2999607元。已经支付工程款2400000元,尚欠工程款599607元。上述工程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完工并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1月3日入伙入住。该工程结算问题:2016年2月份,原告和被告双方对各项目和数量进行了核算,并将结算报告给了被告;被告为了进一步核实有关的项目和数量,于2016年3月份专门请了核算公司进行了核对,被告多次核对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又于2016年5月中旬进行了复核,复核后原告将复核结算报告单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程款。双方的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变更以施工现场实量项目数量作为竣工结算及顺延工期的根据。第八条第5点约定,双方未办理验收保修手续,甲方不得更换业主锁匙入住,如甲方更换业主锁匙则视同入住,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即业主全责承担,并视为同意结算工程余款。第九条第1点约定工程支付的时间为:第三期,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第2点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有异议,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相应款项;第6点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乙方并有权停止施工或拆除成品及半成品。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原告在本诉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和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2、**别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变更以施工现场实量项目数量作为竣工结算及顺延工期的根据。第八条第5点约定,双方未办理验收保修手续,甲方不得更换业主锁匙入住,如甲方更换业主锁匙则视同入住,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即业主全责承担,并视为同意结算工程余款。第九条第1点约定工程支付的时间为:第三期,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第2点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有异议,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相应款项;第6点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乙方并有权停止施工或拆除成品及半成品。
3、预算单,证明双方的预算总造价为2473878元(不包含增加的工程)。
4、施工平面图和立面图,证明原告已经对该工程的项目进行了绘图,且得到了被告的确认;在该平面图和立面图的侧面,有被告***的骑缝签名。
5、原预算单项目结算单,证明经过双方的多次核算,最终的结算金额为2541119元,比预算的2473878元多了67241元,浮动率为:67241÷2473878X100%=2.718%,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8%的浮动率,因此对于原来的预算项目被告应该按照实际的结算价2541119元支付给原告。
6、业主现场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单,证明应业主即被告的要求,增加了很多工程,经结算合计增加工程的金额为458488.87元。
7、原告工程负责人**和被告***的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和被告已经对工程进行了验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被告已经在2016年1月3日入伙入住,入伙当天被告还邀请了工程负责人**去吃饭(详见第1页***的短信:晚上今日城,记得赏脸过来吃饭;**回复:**,一定到位)。对工程双方经过了几次核算和结算,从短信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在2016年1月8日已经进行了结算,并在1月10日将结算单给了被告核对。在2016年1月26日前又进行了复核。为了核算准确,在2016年3月底,被告自己聘请了专门的核对公司进行了核算(详见第2页***的回复:核对的公司明天开工,下星期应该有结果,有结果后面谈)。2016年5月10日,双方对预算工程和增加的工程进行了最后一次核对和结算,原告在2016年5月16日作出了《原预算单项目结算单》、《业主现场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单》,并在17日将这两份结算单给了被告,但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8、照片10张,第1、2**片证明了原告为被告找人搭建了排栅,以方便被告对外墙进行涂油漆和对鱼池角位*****剪(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20项和123项),同时证明在没有安装铝合金窗的时候的现状;第3至10**片证明了安装了铝合金窗户后的现状,这些都是增加工程。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19项。
9、照片5张,综合证明了原告对被告的别墅进行了新建挡土墙、贴文化石、左侧和右侧有挖土方和回填等增加工程。对应增加工程的第92-108项。
10、照片2张,证明被告别墅的后花园增加了阳台等工程。对应结算工程的第268-281项。该项目在预算里面没有,但实际上原告已经做了,因此放到了结算工程内容里面了。
11、照片2张,第1张是石线安装前的图,第2张是石线安装后的图,表明被告的别墅增加了石线及安装。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91项。
12、***身份证、证明及原告和***的结算单,证明被告别墅的增加工程有一至三楼室外所有窗框、阳台、墙裙、大理石线、石板安装等增加工程。原告和***的结算价为150759.48元。原告已经支付了该费用。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91项。
13、***的身份证、证明及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证明被告的别墅整幢楼一至三层四周更换了铝窗,是增加工程。原告已经支付了***60000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19项。
14、***的身份证、证明及山水庄园300号木地板安装工程,证明被告将原来的柚木地板改为亚花梨木地板需要每平方米实际补差价520元(包含地板、收口条、门口条防虫粉等),合计36400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16项。
15、***的身份证、证明,证明了***为被告的别墅进行了下列增加工程:外花园三方护栏底挖地梁,两次砌砖,批荡,负一楼前面两侧砌挡土墙,倒两侧混泥土壁板,两侧贴外墙文化墙,车库前面地面倒水泥及铺地面石材,人工挑土方回填屋立面左侧原下沉位等。对应增加工程的第92-108项。
16、***的身份证、证明、收据,证明***对整幢楼四周一至三层搭建外墙排栅及鱼池角位修剪**松树搭建排栅,原告支付了费用8950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20、123项。
17、***的身份证、证明及收据,证明其为室内、花园全面清洁,室内墙面除蜡,原告支付其费用9510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25项。
18、***的身份证、证明,证明他对整个工程进行了施工监理。
19、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如意精钢门店送货清单,证明原告为被告定做房出阳台不锈钢防盗门,费用7400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18项。
20、三水庄园300号别墅墙布结算单,证明被告将原来预定房间墙布改为工艺刺绣墙布应补差价4182.7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21项。
21、佛山市三水区**时代空调设备经营部收据,证明被告别墅的负一层装新风系统机与装管,原告代付款9200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27项。
22、广东省阳江市啄木鸟木门制造有限公司原木门订购合同,证明原告为被告定做工艺原木雕花双开大门支付25368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28项。
23、**的身份证、证明、收据,证明**对后花园客厅出阳台新做电动卷闸门及入户大门顶上的阳光雨棚,原告支付了费用11786+6658元,对应增加工程的第109、110项。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合同及预算书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是240多万元,工程造价不应当超过预算的8%。但原告的造价是290多万,故两被告对原告的结算不予认可。2、原告计算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及计算方法错误,因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明显失公平,两被告在2015年已向原告支付240多万,按预算结算两被告只欠原告几万元。3、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图纸的要求,结算中很多项目没有经过被告同意,增加装修成本,两被告也私下请第三方进行结算,与原告的结算相比,原告的结算多出了40多万元。
两被告在本诉中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反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赔偿维修费用7574元(暂计);2、判令原告返还工程款10000元(暂计);3、本诉及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此后两被告将反诉请求1变更为:原告按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设计总说明确定的方案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山水庄园300号别墅修复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两被告。事实和理由:2014年底,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山水庄园300号别墅进行装修,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预算、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00元,合同完工后,被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数量、材料严重不符合约定,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已提起本诉,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被告在的反诉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维修结算表一份、收据一张,证明因质量问题维修的项目及支出相关费用,结算表中的序号2项目两被告没有计算在7542元里,因为漏水两被告自行请第三方拆除后重新安装。
2、结算核对表一份,证明涉案工程完工后,原告对被告的结算有异议,被告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结果与原告的结算相差445196.2元,两被告认为原告多算工程款。
原告越海公司反诉辩称:被告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在反诉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图片一张,证明涉案房屋外墙业主自行改造。
2、图片一张,证明涉案房屋阳光棚业主自行改造。
3、佛山市三***建材有限公司信用代码一份,证明被告雇请的这家公司没有打价资质,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山水庄园300号别墅(以下简称300号别墅)是两被告的物业。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别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300号别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预算价为2473876元,按此预算单项目施工结算浮动不超出预算8%(最高造价为2671788.24元),如超出浮动8%以外多出金额被告可拒付;施工图纸采取原告设计图纸为样本,在施工期间对合同及预算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均按施工现场所需项目为准,由合同双方共同商议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以施工现场实量项目数量作为竣工结算及顺延工期的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因质量问题影响日后居住,原告2年内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工程完工后原告应通知被告验收,被告自接到原告竣工通知后三日内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被告签署验收单及大门锁匙更换交接单以此作为完工验收合格凭证并与原告签署保修单;双方未办理验收保修手续,被告不得更换业主锁匙入住,如被告更换业主锁匙则视同入住,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全责承担,并视为同意结算工程余款。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于2015年1月5日前分两次付清定金700000元;改建工程完成砌好墙铺设完水管开始墙面挂砖时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总工程款的55%)即660632元;木工工程量过半、园林工程主体硬化成型开始安装石材工艺、室内安装各工艺石线石板过半时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总工程款的38%)即940073元;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总工程款的7%)即173171元;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有异议,视为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程相应款项;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期支付工程款或结算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原告有权停止施工或拆除成品及半成品;由于原告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必须进行返工修理直到合格为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期间原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240万元,被告于2016年1月3日入住。2016年5月16日,原告制作《原预算单项目结算单》(结算价2541119元)及《业主现场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单》(增加工程结算价458488.87元)与被告结算,但被告***认为原告的结算价已经超过8%的浮动率,而且从来没有要求原告增加工程量,其自行委托佛山市三***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核算造价与原告的结算价相距甚远,而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遂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本院经被告的申请,委托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目前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地下室靠近采光棚位置的天花板有渗水痕迹;地下室部分木柜开线孔位置有损坏现象;地下室部分柜灯出现松动现象;二层卫生间抽风机偏移处天花板吊顶预留洞口位置;二层卫生间地面瓷砖出现损坏现象;****的地面积水等。该部分问题影响房屋的美观性和正常使用,建议对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修复处理。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为:1、对出现渗水现象的地下室采光棚,重新对交接缝处嵌填密封胶密封处理,保证缝隙内密封材料嵌填饱满;2、对部分开孔位置出现损坏的木柜及吊顶,作拆除后更换处理;3、对地下室出现松动的柜灯,作重新安装处理;4、对出现裂缝的板底、吊顶,作裂缝修复处理;5、对出现偏移出吊顶预留洞口的抽风机,作拆除后重新安装处理;6、对卫生间地面部分出现损坏的瓷砖,作拆除后更换处理;7、对出现渗水痕迹的外墙,进行重做外墙防水处理;8、对出现积水现象的****地面,进行重做地面处理。9、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该房屋加强检查,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鉴定报告中对被告反映的鱼池问题并没有作出说明。其后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修复方案,方案中包含了鱼池过滤系统的修复。此后经被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17年12月25日,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装修工程造价金额为2681204.88元,修缮工程造价为21686.27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原告对部分造价提出了异议,并申请对新增项目进行复核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发函鉴定机构予以审核。2018年3月11日,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补充报告》,将装修工程造价金额调整为2733762.06元,将因质量问题修复所需金额调整为32279.02元。补充报告列出了原、被告争议部分为:1、大理石工艺吧台;2、木地板差价;3、更换铝窗;4、工艺刺绣墙布差价;5、木雕花双开大门;6、搭排栅并垫付费用;7、鱼池角位排栅代付;8、清洁费代付;9、新风系统代付等9项,认为第1项为现场已拆除且与施工图纸不符,评估机构无法鉴定;第2-5项因时间间隔等多种因素造成评估机构询价困难,鉴定结果不准确客观,建议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票据等资料交由法院裁决;其余项目则不在评估机构鉴定范围,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证据交由法院裁决。诉讼过程中,被告撤回了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同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原告按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设计总说明确定的方案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山水庄园300号别墅修复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两被告。被告因申请鉴定评估支出了质量鉴定费21000元、修复方案费35000元、评估咨询费3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本诉部分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装修工程的造价的确定;反诉部分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否履行修复义务。
一、本诉部分。
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各自的结算价均不予确认,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报告》,认为装修工程造价为2733762.06元,同时列出了原、被告争议部分,认为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举证其价款。针对原告的异议,本院分析如下:
1、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量有误问题。原告核算为28.7米,而鉴定机构经重复核算是确认为17.5米,这是鉴定机构经现场复核,存在笔误的可能性较少,故本院对原告异议不予采信。
2、花园景观及鱼池边***数量问题。原告核算为31吨,而鉴定机构核算为29吨,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单据可确认原告采购时的数量为31吨,故本院采信原告的异议,即总造价需增加5400元(2700元/吨*2吨);
3、大理石工艺吧台问题。由于现场并无实物,而且也与施工图纸不符,原告除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4、左、右两边挡土墙挖土、回填数量问题、坡位倒制混土地梁及挡土墙数量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300号别墅施工前后照片对照,证实原告确认实施了上述工程,原告在与被告微信沟通时,对该工程造价也估算为3万多元,故本院采信原告的异议,应增加工程造价34368元;
5、木地板补差价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采购的木地板单位每方为1080元,连同人工、配件等,现原告主张每方为1250元合理,被告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施工的木地板货不对板,故被告应补回差价每方520元,本院对原告的异议采纳,总造价需增加35360元。
6、整栋楼换铝窗问题。根据原告的照片及施工合同显示,证实原告确认实施了上述工程,原告在与被告微信沟通时,对该工程造价也估算为60000多元,故本院采信原告的异议,应增加工程造价60000元;
7、工艺刺绣墙布补差价问题。原告承接工程后,将该项目发包他人施工,结算价格为38327元,与当初约定的32767元(217元/平方米*151平方米)两都之间的差价为5560元,故增加工程造价5560元。
8、搭排栅费用问题。原告因施工需要聘请他人搭建排栅,并有相差票据证实其支出,本院对其异议采纳,确定该费用为8950元,故增加工程造价8950元。
9、清洁、新风系统、定做雕花木门费用。原告有相关票据证实其支出了该费用,本院予以采信,故增加工程造价9510元、9200元、25368元。
被告认为双方在预算时对厨房设备品牌约定为蓝谷品牌,但实际中采用了方太品牌,鉴定机构未对此进行考虑。但被告在装修过程至入住时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而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厨房三件套中价值17000元,橱柜20000元,其他则为用于购买大理石及水暖器材等,与鉴定报告显示的47500元相当,故本院采纳鉴定结论意见。
综上,300号别墅的装修总造价为2733762.06元+5400元+34368元+35360元+60000元+5560元+8950元+44078元=2927478.0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400000元,被告未付工程款为527478.06元。对于该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违约金部分。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同时以工程总额计算违约金也不合理,被告对此也提出异议,故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计算期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双方验收的具体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于2016年1月3日入住,故该时间应视为竣工日期。从2016年1月3日算至起诉之日并无超出原告主张的160天期间,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为527478.06*24%/365*160=55493.58元。另外,被告至今未清偿剩余工程款,给原告带来额外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现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起并无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2747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另外,由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是工程的受益方,被告***于本案中所付债务应认定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
二、反诉部分。
原告作为300号别墅图纸设计方及施工方,与被告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二年,所以原告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承担修复义务。300号别墅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地下室靠近采光棚位置的天花板有渗水痕迹;地下室部分木柜开线孔位置有损坏现象;地下室部分柜灯出现松动现象;二层卫生间抽风机偏移处天花板吊顶预留洞口位置;二层卫生间地面瓷砖出现损坏现象;****的地面积水等问题。虽然鉴定报告未提及鱼池排水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但鱼池的排水系统仍由原告设计施工,本案中质量鉴定机构与修复方案设计机构均为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对鱼池作出修复方案,也证实鱼池存在质量问题,经本院与鉴定机构核实,鉴定人员经现场检查,该房屋室外鱼池过滤池发现有较深水位无法外排,池底鱼粪及饮料残渣无法排出现象,原、被告当时也承认鱼池存在该问题,故本院确认鱼池排水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虽否认上述质量问题由其施工造成,认为部分质量是被告在原告完工后另外聘请他人施工造成的,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就工程已与被告验收合格,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施工的实际状况,无法否定工程现时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即使部分工程未由其实际施工,但按惯例,在所有工程完毕后,原告有责任对未完善部分拾遗补缺,故原告应对鉴定机构确定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原告认为部分修复方案涉及市政燃气、水电布局问题,其无权私自开挖及施工。但原告作为装修图纸设计方,在施工前本应根据别墅的状况进行规划,现部分质量问题由于原告考虑不周而产生,原告有责任根据现状针对其设计缺陷进行改进解决问题。故本院对原告的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对于鉴定机构确定的质量问题(包括鱼池排水系统缺陷)应根据别墅的现状并按照修复方案予以修复,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案中,原告的施工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评估机构评估,维修的费用也不大,被告虽撤回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但该结论仍有借鉴意见,可见工程的质量问题对被告的生活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质量鉴定费21000元、修复方案费35000元,合共56000元,本院酌定原告负担30%即16800元,其余的39200元则由被告负担。
至于被告诉请的退还工程款问题,经本诉论证,被告现尚欠原告工程款527478.06元未予支付,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7478.06元、违约金5549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747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被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鉴定机构确定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山水庄园300号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包括鱼池排水系统缺陷),根据别墅现状并按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设计总说明确定的方案予以修复,费用由原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6元,由原告负担651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8000元;案件反诉费120元,由原告负担;质量鉴定费21000元、修复方案费35000元、评估咨询费37000元,合共93000元,由原告负担168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76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