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7执异1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西路25号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29342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监。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修合同纠纷(2019)粤0607执337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对本院预留45000元作为修复费用的担保金的执行行为不服,请求停止该执行行为。2019年11月1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明异议人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相关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故请求撤回本案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属于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