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4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公司”)与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越海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支付装修款599607元(一审判决527478.06元,二审争议标的72128.94元;2.***、***支付违约金479937元(一审判决55493.58元,二审争议标的424443.42元);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996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对上述1-3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越海公司无需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别墅予以修复,因该别墅不存在任何装修质量问题;6.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质量鉴定费、修复方案费、评估咨询费全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一审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对涉案工程项目预算单造价2473878元并无异议,而预算项目最终结算造价为2541119元亦未提出异议。经评估公司评估,越海公司对增加项目造价为458488元也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及合理说明,应当全部支持。二、双方在装修合同第九条第6点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越海公司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越海公司并有权停止施工或拆除成品及半成品。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涉案工程的预算价提出鉴定,经过漫长的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又表示对预算价同意,其拖欠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三、***、***是夫妻,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涉案别墅不存在任何装修质量问题,该事实和理由已经在一审证据质证时予以详细说明。五、关于装修款599607元。(一)需要说明的是:1.***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三水区某水庄园XXX号别墅装修项目已经鉴定的项目金额为2733762.06元。2.对补充报告中《工程造价异议回复》部份没有测量与没有鉴定的工程金额、交由法院栽决的12个项目合计金额为217357元(详见越海公司一审提供的19组证据)。3.已经鉴定的项目金额加上没有测量与没有鉴定、交由法院栽决的12项金额两者合计为2951119.06元。4.越海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装修项目结算单金额为2541119元,业主施工现场增加项目结算单金额为458488.57元,两项金额合计为2999607.57元。5.结合以上数据统计越海公司详细说明如下:①越海公司的装修项目结算与业主增加项目结算金额合计为2999607.57元-已经鉴定的项目金额加上没有测量与没有鉴定、交由法院栽决的12项金额合计为2951119.06元=两者相差48488.51元。②而48488.51元差额是因为以下两点:第一,没有鉴定的工程项目交由法院栽决的12项金额合计217357元,未计算4%的工程管理费约8694.28元,也未计算2%的材料运输费及搬运费约4347.14元。差额48488.51元-4%的工程管理费8694.28元-2%的材料运输费及搬运费4347.14元=35447.09元;第二,35447.09元差额是因为广东宏正咨询有限公司实地丈量时,室内外共抽量了158项(详见补充证据19、三方签名确认的现场勘察记录)。越海公司提供的装修工程结算单与业主增加工程结算单合计为792项,由此证明鉴定时实量了五分之一项目,而实量的项目数量、金额与越海公司的结算单吻合,而没有实量的项目鉴定方也在进行数量调整与局部的数量删减,因此才会有35447.09元的最终差额。6.综合越海公司提交给法院的结算单与各项证据,表明越海公司交给三水庄园XXX号别墅业主的结算单是准确的,误差不足1%。所以不能成为***、***拖欠工程余款及拖欠违约金的理由。(二)对于一审判决分项说明如下:1.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数量有误。越海公司认为现场数量为28.7米,即(28.7米×475元=13822.5元),但复核鉴定书定为17.5米(17.5米×475元=8312.5元),少算11.2米(11.2米×475元=5320元)。对于上述事实,越海公司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提交了证据即XXX号别墅和299号别墅分界图纸。此项目位于XXX号别墅与299号别墅交界线,数量为28.7米,第一次鉴定为26.5米数,比越海公司申请复核少2.2米,而复核后鉴定的数量比现场实量的数量又少了11.2米,确实是鉴定公司的笔误,不可能只有17.5米。2.关于大理石工艺吧台。越海公司做大理石造型吧台前与业主***进行了详细沟通,并按***要求施工做成成品,交货后又按其要求拆除,拆除前石材安装师傅***现场告知***吧台造价16482元,*****其会同合同负责人**结算。虽然该项目现场已拆除,鉴定公司无法鉴定,但越海公司已提供当时现场施工图纸,并且提供了***的证人证言,***也出庭作证证明存在该项目。
针对越海公司的上诉,***、***辩称,一、本案关于越海公司要求支付装修余款599607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具体理由详见***、***在上诉状中的第二点“关于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争议部分的价款问题”中相关论述。二、越海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在本案工程未完工时***、***就已经支付了24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预算价2473878元,即使再上浮8%,最终价款也不过是2671788元。***、***支付240万元后,发现房屋装修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虽然每一个割裂起来都可能是小问题,但是问题的不断涌现,使得***、***对于修复费用无法估计。同时鱼池的排水系统及渗漏问题等花园质量问题的严重性亦慢慢凸显,而且修复费用高(注:一审所参考的修复费用并未计算鱼池两项质量问题的修复,而鱼池质量问题的修复恰恰是比较复杂和价格高的),所以正是在此背景下双方才就工程款的结算进行磋商核对,这是***、***合理行使抗辩权的体现,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违约的情况,客观上在当时也不知道工程款的余款与修复费用冲减相扣后是否还要支付费用,因此越海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并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讲,法院应该根据本案特殊的背景、结合越海公司是否有实际损失、各方的过错等综合考量,而不是机械参照合同条款来计算处理。三、就本案修复的质量问题。越海公司认为其对XXX号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无需承担修复责任的观点完全站不住脚,原因在于:(一)地下室靠近***位置天花板有渗水问题。越海公司认为是***、***在将原三楼阳台改成房屋时,搭排栅及人字梯、工人挑水泥沙从而使得***不堪重负密封胶拉裂而造成渗漏的,与越海公司无关。***、***认为,首先,***、***将原三楼阳台改成房屋时搭的排栅及梯的落脚点均不在***上面,***的顶是用钢化玻璃铺设的,而***、***改建三楼阳台时的架设等落脚点均没有接触钢化玻璃,是在花园上面搭的。其次,造成***渗漏水的全部原因在于越海公司在施工时并没有将***的钢化玻璃按照规范稍稍嵌入墙体后再做密封处理,导致棚在雨水频繁浸泡后才出现此渗漏情况,根本原因在于越海公司装修不合格。再次,越海公司就这一情况已经在一审时向鉴定机构及一审法院提出,而鉴定机构作为专业的建筑鉴定机构亦已经多次到现场进行勘察和核实,而经核实后,鉴定机构的结论是“渗水是由于***与地下室天花板交接处做密封防渗时处理不当所致,属于装修质量问题”,由此可见,鉴定机构在鉴定的时候已经考虑是不是存在其他因素的介入,而现在的结论就已经清晰明了地表明渗漏的原因为装修质量问题,而非其他原因(注:综合对比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六点“鉴定结论”可知,如果是存在其他因素的话,鉴定机构的结论会写明“不排除……问题所致”,就如地下室灯柜松动现象的表述)。最后,是否漏水不是一两次下雨或者冲水就能够发现的,必须要有一个过程,而且2016年1月入住的时候正值冬天,雨水十分少,不可能一下子就能看出是否有漏水,正因为这样法律才规定了质保期这一制度。越海公司主张交付时没有漏水,那么以后漏水也与其无关的观点毫无事实基础。综上,越海公司认为这一质量问题与其无关完全是在推卸责任。(二)地下室木柜开线孔位置出现开凿洞口过大的问题。越海公司**是***、***私自请非专业的人员开孔导致。***、***早就将音箱等的尺寸及布线发给越海公司,越海公司是按照音响的尺寸和布线来造柜的,但现场的柜却完全没有按照尺寸来处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可看出,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开线孔时处理不当所致,属于装修质量问题”,而开线孔的处理完全是越海公司负责,故其现在主张是第三人造成这一问题系推卸责任。同理,包括地下室部分灯柜出现松动、二层卫生间抽风机偏移处天花板吊顶预留洞口位置灯等问题,实际上小型灯具与抽风机的安装均是越海公司负责安装上去的,故鉴定报告也明确说明属于装修质量问题。越海公司在一审及鉴定的时候均提出过上述众多异议,但法庭经审理以及鉴定机构经现场核查得出了装修质量问题的结论,故质量原因已经非常明确,越海公司的主张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三)鱼池排水系统及漏水问题。首先,整个鱼池的设计以及施工均是越海公司负责的,换句话说越海公司就是设计方及施工方。同时本案的质量鉴定机构与修复方案设计机构均为广东南粵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虽然在鉴定报告中未提及鱼池存在问题,但其在修复方案中做出了对鱼池的修复方案,可见存在质量问题是无争议的。其次,一审中鉴定机构也到现场核查勘验,事实上也发现鱼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可见鱼池存在质量问题是确凿无误的。这一质量问题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均是由越海公司负责,越海公司对该质量问题责无旁贷。鉴定机构均在现场做过系统的勘验,不存在不能修复的可能,故越海公司理应对该质量问题负责修复。
***、***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佛山市三水区*************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包括鱼池排水系统缺陷及渗漏问题)进行修复,费用由越海公司负担;2.***、***向越海公司支付工程款333762.06元;3.一审有关鉴定费与诉讼费的分担由二审予以调整。(二审争议数额527478.06元-333762.06=193716元,即二审争议金额193716元)。事实和理由:一、对于质量与修复的问题。一审中通过鉴定认定本案存在质量问题的包括地下室靠近***位置的天花板有渗水痕迹;地下室部分木柜开线孔位置有损坏现象;地下室部分柜灯出现松动现象;二层卫生间抽风机偏移出天花板吊顶预留洞口位置;二层卫生间地面瓷砖出现损坏现象;****的地面积水;鱼池的排水系统。同时针对上面的质量问题出具了相应的修复方案。对此,***、***认为上述质量问题并不完整,鉴定机构存在遗漏的鉴定项。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在鉴定人员亲自到现场进行勘验时,***、***已经告知鉴定人员鱼池除了排水系统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之外,还存在渗水问题(详见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7页“***、***现场反映的其他装修质量问题”第1点)。也就是说,鱼池实质上存在两个质量问题,一是排水系统问题,表现为因为越海公司在对鱼池进行施工的时候没有按照施工规范对排水系统进行施工,故现如果要将鱼池的水正常排出是无法做到的,要将水排出去就只能用泵将水泵出,这是排水系统的问题,此问题虽然在一审的修复方案有提及,但有关此项修复据***、***了解修复费用十分巨大,而且牵涉的其他部分较为广泛,是一项不小的工程,此问题严重困扰***、***的正常生活。另一问题是渗水问题,表现为鱼池平时放满水后,水会慢慢往外渗漏。***、***在鉴定人员现场勘验的时候已经就此情况向鉴定人员提出,并说明可将鱼池放满水,然后做好标记,待过一天后,可以再回来看看鱼池的水位,如果水位明显下降就说明鱼池存在漏水,最后鉴定人员对此并没有进行核实。从事实上讲,鱼池的质量问题有两个,排水问题的修复费用较高,渗水问题则是鉴定机构遗漏了事项,使得在一审时没有处理。本案存在质量问题是多方面的,虽然每一个问题割裂来看都不会对建筑物的根本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但由于问题小而多,集合起来已经真真切切影响到***、***的正常生活,特别是房屋多处渗漏水已经确确实实带给了***、***巨大困扰。一审仅凭修复费用较少就下结论说工程质量问题对***、***的生活不会造成严重影响,这一判断偏离客观事实,同时一审参考的修复费用也未计算鱼池两项质量问题的修复,恰恰鱼池修复的费用十分巨大。***、***在此背景下和越海公司就房屋的装修价款、质量及修复进行多轮磋商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也是善意的,并无拖欠工程款的主观故意。二、关于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争议部分的价款问题。***、***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争议部分的九个项目中的七个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与越海公司签订《**别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在施工期间对合同及预算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均按施工现场所需项目为准,由合同双方共同商议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以施工现场实量项目数量作为竣工结算及顺眼工期的根据”及施工惯例与规范可知,如果在一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产生增加工程,施工方应该也必须有业主的指示或者双方的签证确认,本案越海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所谓增加工程并没有任何双方的签证或者文件。越海公司主张该工程属于合同外的增加工程并没有依据。其次,越海公司提交一系列材料均只是第三人提供的《证明》以及部分《收据》,第三人没有出庭,收据的形式也不符合法定形式,一审法院对越海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予以确认,有违证据规则,与事实严重不符。最后,从具体的举例来分析:(一)***数量。鉴定机构现场核算是29吨(实际现场就仅仅是20吨左右),一审法院根据越海公司提供的单据从而认定越海公司采购了31吨,判令***、***需要补增加的费用5400元。***、***认为,业主要求施工方按图施工,施工方作为专业的有资质的机构应该对施工材料或建材有预期及计划,不能因为施工方自身的失误导致多订了材料,就把多订的部分价钱转嫁给业主,这一逻辑没有道理。作为施工方的越海公司订了31吨***,多出部分不应由***、***承担。据***、*****,现场多出的***已经由越海公司拉走,因此如果要***、***支付多出的费用,起码应该将多出的***交给***、***。(二)关于木地板补差、工艺刺绣墙补差价和搭排栅问题,一审判令***、***需要补相应的差价及支付有关费用有违客观事实。上述几项是施工过程中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有微调,同时越海公司基于本工程介绍人的原因口头承诺这一变更不收取费用,从另一个方面也解释了为什么越海公司没有任何增加工程签证或者双方同意补差等的材料。一审法院对于木地板补差的认定有违证据规则。越海公司仅提供了《证明》与《安装工程》,该材料真实性与关联性均没有任何证据印证,一审法院径直认定越海公司提供的材料需要补差,有失公允。墙布补差问题,越海公司提供一份并非加盖公章的结算单,一审法院就直接认定,有违证据规则。关于墙布补差,越海公司在本案一审中仅主张墙布补差数额为4182.7元(详见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20组证据),但一审判决却判了5560元,比当事人的请求还要高,违反了诉讼规则。(三)关于全屋清洁9510元及新风系统9200元问题,一审认定为增加工程与事实不符。根据日常家装习惯,装修公司在装修完毕后都会负责清洁并将房子搞干净后才交付给业主,因此清洁本身就是装修施工方的附带义务,是工程款本就包含的应有服务项目,不存在增加工程。一审判决直接认定越海公司单方提供的收据,违反了客观事实与交易习惯。新风系统是中央空调系统的一部分并一并安装的,当时***、***在越海公司的介绍下,选定了大金空调作为空调系统的供应商,单就大金空调的整体系统是20多万元的款项,越海公司保证该系统全部负责完毕。越海公司在一审中又主张新风系统9200元,不讲诚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越海公司主张的增加工程及其数额违反证据规则,没有事实依据。
针对***、***的上诉,越海公司辩称,一、越海公司对***、***的装修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无需修复。具体的质证意见及证据详见越海公司在一审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即对***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鉴定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水庄园XXX号别墅装修质量鉴定项目、以及对***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某水庄园XXX号别墅装修工程补充报告中的修缮工程项目及修缮费用综合说明、质证意见及20组证据(以下简称《质量质证意见》)。(一)关于地下室靠近釆光棚位置的天花板有渗水痕迹问题(详见《质量质证意见》一)。图1位置说明越海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交付***时现场验收合格,当场双方全面照相存底,验收时棚顶用水管冲水检验时并无漏水。2016年5月中旬再次与***现场复核结算时***都无漏水问题《详见证据组1:完工时***位置成品照片》。2016年6月至8月,***将原三楼阳台改成房屋时,在***上搭排栅、搭人字梯、工人挑水泥沙、挑砖上上下下,以至***不堪负重导致***与外墙面结合处的密封胶拉裂,出现渗水痕迹《详见证据组2:***加建时的照片》,此问题属***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5款详细说明:双方未办理验收保修手续,***不得更换业主锁匙入住,如***更换业主锁匙则视同入住,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全责承担,并视为同意结算工程余款。***于2016年1月3号入住,已视为验收合格,在其入住后此项目使用完全掌控在***手里。此项非越海公司施工质量问题,责任应由***承担。(二)关于地下室部分木柜开线孔位置有损坏现象问题(详见《质量质证意见》二),图2、3、4位置说明越海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同***现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场双方全面照相存底,图2、3位置高柜交货验收时并无损坏质量问题(详见证据组3:位置2、3高柜完工成品照片),图4吊顶交货验收时并无损坏现象(详见证据组4:位置4吊顶完成成品照片)***于2016年1月3号入住视为验收合格,在其入住后此项目使用安全完全由***支配。***在越海公司交付使用后,请人员加装投影视频线自行开孔造成,如有损坏也是***加装投影线施工不当,所以此项非越海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所以拆除更换并安装费用及责任应由***承担。(三)地下室部分柜灯出现松动现象问题(详见《质量质证意见》三图5位置说明)。越海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同***现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图5位置灯管松动属灯架质量问题,灯具属***自行购买,由灯具店包安装。越海公司结算单第21页第156行:装电项目内无灯具安装项目,也无收取***任何灯具安装费用。所以此项重新安装固定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与灯具店协商解决,与越海公司无关。(四)关于二层卫生间抽风机偏移出天花板吊顶预留洞口位置问题(详见《质量质证意见》八图10位置说明)。越海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同***现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图(10)位置:抽风机出现轻微偏移吊顶预留洞口的现象问题,此抽风机属***购买,由灯具店包安装。并且越海公司结算单第39页第361行:装电项目内无抽风机安装项目、也无收取***任何安装抽风机费用。所以此项重新安装固定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与灯具店协商解决,与越海公司无关。(五)关于二层卫生间地面瓷砖出现损坏现象问题(详见《质量质证意见》九图11位置说明)。越海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同***现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场双方全面照相存底,图(11)位置:地面砖交货验收时并无损坏质量问题,***于2016年1月3日入住视为验收合格,如有损坏非越海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所以拆除更换并重新铺贴费用及责任应由***承担。(六)****的地面积水问题(详见《质量质证意见》十一图11位置说明)。越海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同***现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场双方全面照相存底,图(11)位置:交货验收时并无质量问题。****属室外休闲场所,位处室外环境中(详见证据12:凉亭完工成品照片)。越海公司园林施工员现场与***沟通过使用功能,***要求将凉亭作为一个户外饮茶休闲场所、完工后将摆置茶台,所以地面一定要平整,不能有斜坡度,否则茶台上放置的茶杯倒入茶水都是斜的,越海公司按***对凉亭的功能使用要求施工。建筑装修行业对阳台、洗手间、露天地面铺贴有一定的放坡要求标准,而对凉亭的地面铺贴无任何放坡参考衡量标准。越海公司遵照***的要求标准铺贴凉亭地面、打平水按水平线标准铺贴作业。凉亭位置属室外环境、刮风下雨有飘雨落入凉亭地面的自然现象不可避免,按照物理学理论水珠滴在水平面物体上不具备流动动能。越海公司按***要求施工,现场地面无破损,无裂缝,无翘角,不属质量问题。***有新的要求拆除、重新铺贴费用及责任应由其自行解决。(七)关于鱼池排水系统的缺陷或漏水问题。1.鱼池排水系统没有缺陷,一审判决认为“包括鱼池排水系统缺陷”错误。一审判决或者质量鉴定没有说漏水问题(详见***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鉴字[2017]-SJJ-05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第六点鉴定结论),里面没有涉及到鱼池排水系统有缺陷的内容。2.即便鱼池排水系统有缺陷,也不属于越海公司的维修义务,因为双方预、结算造价里面没有约定排水系统的装修项目,也没有收取这方面费用。3.即便鱼池排水系统有缺陷,也无法维修。越海公司对鱼池实际状况进行勘查,无法将该鱼池重新开挖进行排水系统的维修。涉案房屋排水井和花园只有60公分落差,且排水管是进入到邻居家即301号别墅的,301号别墅花园比涉案房屋先装修,已经不具备开挖条件,施工前与***现场沟通确认后才因地制宜完成施工(详见证据组20)。4.鱼池没有漏水问题,越海公司是按照***签名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完成施工的,图纸内设计浅水池35厘米深的水位,深水池1.8米深的水位,鉴定公司现场鉴定时拿尺测量过稳定水位是达到图纸标准的,***、***将水加注到超过浅水池35厘米水位标准、深水池超过1.8米水位标准,不属于越海公司装修质量问题。鱼池的水位有时会因鱼池的水泵将水泵到假山上,又从假山上流下来,会蒸发一部分水,同时太阳和风的蒸发也会影响细微的落差。5.上述问题详见《质量质证意见》第12项专门针对鱼池系统的质证意见和证据(即补充证据14到20),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鱼池的造型形状、浅水池与深水池以及过滤池;鱼池循环水管布管系统、循环抽水泵项目》,越海公司按照***签名确认的设计图纸及签名确认的预算项目内容施工完成,鱼池的形状、稳定水位深度、鱼池过滤池的循环水管布管系统、循环抽水泵项目无任何质量问题与漏项问题。鉴定公司受法院委托对此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包括修复方案),而鉴定公司交付的鉴定结果处理统计表内容没有对鱼池、过滤池、循环水管布管系统、循环抽水泵等项目有质量问题的文字结论。越海公司的预算、结算单内都没有过滤池排水施工项目、也没收取过过滤池排水布管任何费用,不存在修复方案。第二,鉴定公司给出一份鱼池过滤池排水***面图及鱼池过滤池排水系统图,只能作为客观的参考资料,不能作为事实依据。越海公司的证据及说明如下:①鉴定公司提供的过滤池***面示意图所画的过滤池排水管走向图只标示了花园场地的局部位置,没有标示属于XXX号别墅花园范围面积详细线框图,没将XXX号别墅与301号别墅交界护拦标示出来,更没有标示出过滤池***面示意图中、过滤池排水管接通至公路边的市政排水管网中间绿化带跨度内的市政设备:南方电网电柜地下电缆、燃气桩下燃气管道位置,修复图纸管道走向不符合现场(详见证据组13、越海公司提供的XXX号及301号别墅交界线位置及市政设施设备示意图纸)。鉴定公司提供的过滤池***面示意图中所画的过滤池排水管走向是在XXX号别墅与301号别墅花园交界线围栏的位置(详见证据组14:花园交界线位置照片),过滤池排水系统图中所标管道预埋深度在平台地面以下2.5米深度与现场不符合实际,而且修复方案中的过滤池排水走向图位置在XXX号别墅与301号别墅护拦位,如需拆除围栏开挖与邻居共有场地会损坏301号别墅花园。而且301号别墅于2014年7月开始装修(详见证据组15、16:301号别墅装修申请表与装修许可证),在越海公司进场装修XXX号别墅前,301号别墅花园已经完成地面硬化并种植绿化树木,无任何深度开挖布管的条件。②鉴定公司提供的过滤池***面示意图中所画的过滤池排水管及鱼池过滤池排水系统图中的排水管通至XXX号花园面积范围外、接通至公路边市政排水管网的构思不符合现场施工,忽略了从花园通至公路边的市政排水管网中间绿化带内的市政设备,南方电网电柜地下电缆以及燃气示意桩下燃气管道。市政绿化带以及设备越海公司及***都无权开挖、迁移或改动(详见证据组17、18:市政设施设备现场示意照片)。③越海公司的设计图纸是依照***购买该别墅花园面积红线范围内、按指定位置对鱼池过滤池所在位置因地制宜设计而成,综合***与邻居交界处的配套市政设备设施与***现场商定后、***在图纸上签名确认施工完成。第三,越海公司在对园林鱼池过滤池施工前,园林施工员与***现场沟通,告知***根据现场勘察检查到XXX号别墅的园林总排水管道是通往邻居301号别墅花园总排水井内,原建设单位设计两家花园共用一个公共汇总排水井、并且排水井深度只有-60厘米,当时双方在现场对此排水井位置及深度数据有照相存底(详见园林汇总排水井位置证据组17,排水井照片深度照片证据19),也告知***过滤池的排水管只能从花园地面-60厘米深度安装排水管道,***当时无任何异议(详见证据20:***证词及出庭作证),并且告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要在过滤池底部安装排水管道,需从花园地表开挖-2.4米深度通至邻居301号别墅花园公共排水井位置,而公共排水井深度也只有-60厘米深,也无法排去过滤池地表负60厘米以下水位。越海公司认为过滤池排水管道无法开挖布管至公路边市政排水井,***仍然要求将过滤池排水排至(证据组17)排水井内,鱼池一两年也难清洗一次,如需清洗鱼池时自己用备用抽水泵抽水排至附近排水井内方便简单。越海公司在预算内承包的项目没有漏项也没有裂缝漏水、水位深度达到图纸约定深度、施工过程中尽到告知义务,所以越海公司没有过错。***有新的要求,对现有项目作出改变,是其自行决定的。综上所述,越海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存在一些瑕疵也不属于质量问题,而属于保修事项。保修事项是在业主将全部的装修费用缴纳后才有权要求,且依据合同第八条第6点约定保修期在正常条件下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水电保修五年。二、关于本案增加部分及价款问题。(一)合同第五条约定均按施工现场所需项目为准,工程变更以施工现场实量项目实量作为竣工结算及顺延工期的根据。越海公司根据***的要求增加了一些项目,这些项目的费用应由***支付。(二)双方在预算单64页及65页的附加说明中第1条和第5条注明:1.以上项目按施工现场实做项实际完成结算;5.施工中如有增加或减少项目则按实际施工项目结算工程款。(三)越海公司提供的一系列材料均有收据及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四)关于***数量问题,越海公司在该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量为31吨。至于鉴定机构现场核算为29吨,是鉴定公司大致估计。一审判决根据越海公司提供的单据确定为31吨正确。(五)关于木地板补差价问题。越海公司没有说差价不收取费用,根据常识,差价肯定要收取费用。越海公司购买木地板每平方为1080元,加上人工费、配件费,合计每平方米为1250元,属于市场的较低价格,一审判决支持越海公司的请求正确。(六)关于工艺刺绣墙补差价问题。根据常识,差价肯定要收取费用,一审判决根据双方约定如有增加或减少项目则按实际施工项目结算工程款的规定,按结算价格计算,增加5560元的金额正确。且越海公司述称,该墙布的基膜没有算进去,加上基膜2000元左右,合计应当增加6000多元,一审判决支持了越海公司5560元正确。(七)关于搭建排栅费用。越海公司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了该支出,一审判决支持越海公司的诉求是正确的,***、***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予以推翻。(八)关于全屋清洁费用及新风系统问题。1.全屋清洁并没有包含在预算里面,不是越海公司的义务,根据***、***的需要,越海公司代替***、***支付了该费用9510元,应由***、***支付。装修的清洁只是初步清洁,即将全部的垃圾清理干净并且将地面打扫干净。而本案中清洁费9510元是***、***要求的精细化清洁,将地面拖干净、将墙面用抹布抹干净,将家具及其他地方都非常仔细地搞干净,干净到洁净如镜、***服能居住的程度。2.新风系统和空调是两个概念。***、***虽然购买了空调,但新风系统和空调属两个分开装置的独立主机系统,不能混为一谈。新风系统的钱由越海公司代付,一审判决据此支持越海公司的诉求正确。
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向越海公司支付装修款599607元;2.***、***支付违约金479937元:2999607元×1‰×160天=479937元,以上第一、二项合计:1079544元;3.***、***支付利息(即资金占用费):以59960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止,按年利率24%支付;4.***、***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并支付本案诉讼费。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越海公司赔偿维修费用7574元(暂计);2.越海公司返还工程款10000元(暂计);3.本诉及反诉费用由越海公司承担。此后***、***将反诉请求1变更为:越海公司按***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设计总说明确定的方案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佛山市三水区*************别墅修复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夫妻关系,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别墅(以下简称XXX号别墅)是***、***的物业。
2014年12月22日,越海公司与***签订《**别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XXX号别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越海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预算价为2473876元,按此预算单项目施工结算浮动不超出预算8%(最高造价为2671788.24元),如超出浮动8%以外多出金额***可拒付;施工图纸采取越海公司设计图纸为样本,在施工期间对合同及预算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均按施工现场所需项目为准,由合同双方共同商议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以施工现场实量项目数量作为竣工结算及顺延工期的根据;越海公司提供的材料因质量问题影响日后居住,越海公司2年内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工程完工后越海公司应通知***验收,***自接到越海公司竣工通知后三日内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及大门锁匙更换交接单以此作为完工验收合格凭证并与越海公司签署保修单;双方未办理验收保修手续,***不得更换业主锁匙入住,如***更换业主锁匙则视同入住,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全责承担,并视为同意结算工程余款。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于2015年1月5日前分两次付清定金700000元;改建工程完成砌好墙铺设完水管开始墙面挂砖时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总工程款的55%)即660632元;木工工程量过半、园林工程主体硬化成型开始安装石材工艺、室内安装各工艺石线石板过半时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总工程款的38%)即940073元;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总工程款的7%)即173171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对越海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有异议,视为***同意支付越海公司工程相应款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期支付工程款或结算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越海公司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越海公司有权停止施工或拆除成品及半成品;由于越海公司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越海公司必须进行返工修理直到合格为止。
合同签订后,越海公司即进场施工,期间越海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支付了工程款240万元,***、***于2016年1月3日入住。
2016年5月16日,越海公司制作《原预算单项目结算单》(结算价2541119元)及《业主现场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单》(增加工程结算价458488.87元)与***、***结算,但***认为越海公司的结算价已经超过8%的浮动率,而且从来没有要求越海公司增加工程量,其自行委托佛山市三***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核算造价与越海公司的结算价相距甚远,而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与越海公司进行结算。越海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经***、***的申请,委托***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目前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地下室靠近***位置的天花板有渗水痕迹;地下室部分木柜开线孔位置有损坏现象;地下室部分柜灯出现松动现象;二层卫生间抽风机偏移出天花板吊顶预留洞口位置;二层卫生间地面瓷砖出现损坏现象;****的地面积水等。该部分问题影响房屋的美观性和正常使用,建议对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修复处理。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为:1、对出现渗水现象的地下室***,重新对交接缝处嵌填密封胶密封处理,保证缝隙内密封材料嵌填饱满;2、对部分开孔位置出现损坏的木柜及吊顶,作拆除后更换处理;3、对地下室出现松动的柜灯,作重新安装处理;4、对出现裂缝的板底、吊顶,作裂缝修复处理;5、对出现偏移出吊顶预留洞口的抽风机,作拆除后重新安装处理;6、对卫生间地面部分出现损坏的瓷砖,作拆除后更换处理;7、对出现渗水痕迹的外墙,进行重做外墙防水处理;8、对出现积水现象的****地面,进行重做地面处理。9、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该房屋加强检查,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鉴定报告中对***、***反映的鱼池问题并没有作出说明。其后***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修复方案,方案中包含了鱼池过滤系统的修复。
此后经***、***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17年12月25日,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装修工程造价金额为2681204.88元,修缮工程造价为21686.27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后,越海公司对部分造价提出了异议,并申请对新增项目进行复核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发函鉴定机构予以审核。2018年3月11日,***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补充报告》,将装修工程造价金额调整为2733762.06元,将因质量问题修复所需金额调整为32279.02元。补充报告列出了越海公司与***、***争议部分为:1、大理石工艺吧台;2、木地板差价;3、更换铝窗;4、工艺刺绣墙布差价;5、木雕花双开大门;6、搭排栅并垫付费用;7、鱼池角位排栅代付;8、清洁费代付;9、新风系统代付等9项,认为第1项为现场已拆除且与施工图纸不符,评估机构无法鉴定;第2-5项因时间间隔等多种因素造成评估机构询价困难,鉴定结果不准确客观,建议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票据等资料交由一审法院裁决;其余项目则不在评估机构鉴定范围,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证据交由一审法院裁决。
诉讼过程中,***、***撤回了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同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越海公司按***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设计总说明确定的方案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佛山市三水区*************别墅修复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
***、***因申请鉴定评估支出了质量鉴定费21000元、修复方案费35000元、评估咨询费3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越海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本诉部分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装修工程的造价的确定;反诉部分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越海公司应否履行修复义务。
一、本诉部分。
工程完工后,越海公司与***、***对各自的结算价均不予确认,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报告》,认为装修工程造价为2733762.06元,同时列出了越海公司与***、***争议部分,认为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举证其价款。针对越海公司的异议,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量有误问题。越海公司核算为28.7米,而鉴定机构经重复核算是确认为17.5米,这是鉴定机构经现场复核,存在笔误的可能性较少,故一审法院对越海公司异议不予采信。
2、花园景观及鱼池边***数量问题。越海公司核算为31吨,而鉴定机构核算为29吨,但根据越海公司提交的单据可确认越海公司采购时的数量为31吨,故一审法院采信越海公司的异议,即总造价需增加5400元(2700元/吨×2吨);
3、大理石工艺吧台问题。由于现场并无实物,而且也与施工图纸不符,越海公司除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一审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4、左、右两边挡土墙挖土、回填数量问题、坡位倒制混土地梁及挡土墙数量问题。根据越海公司提交的XXX号别墅施工前后照片对照,证实越海公司确认实施了上述工程,越海公司在与***微信沟通时,对该工程造价也估算为3万多元,故一审法院采信越海公司的异议,应增加工程造价34368元。
5、木地板补差价问题。根据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越海公司采购的木地板单位每方为1080元,连同人工、配件等,现越海公司主张每方为1250元合理,***、***并无相关证据证实越海公司施工的木地板货不对板,故***、***应补回差价每方520元,一审法院对越海公司的异议采纳,总造价需增加35360元。
6、整栋楼换铝窗问题。根据越海公司的照片及施工合同显示,证实越海公司确认实施了上述工程,越海公司在与***微信沟通时,对该工程造价也估算为60000多元,故一审法院采信越海公司的异议,应增加工程造价60000元。
7、工艺刺绣墙布补差价问题。越海公司承接工程后,将该项目发包他人施工,结算价格为38327元,与当初约定的32767元(217元/平方米×151平方米)二者之间的差价为5560元,故增加工程造价5560元。
8、搭排栅费用问题。越海公司因施工需要聘请他人搭建排栅,并有相差票据证实其支出,一审法院对其异议采纳,确定该费用为8950元,故增加工程造价8950元。
9、清洁、新风系统、定做雕花木门费用。越海公司有相关票据证实其支出了该费用,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增加工程造价9510元、9200元、25368元。
***、***认为双方在预算时对厨房设备品牌约定为蓝谷品牌,但实际中采用了方太品牌,鉴定机构未对此进行考虑。但***、***在装修过程至入住时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而且根据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厨房三件套中价值17000元,橱柜20000元,其他则为用于购买大理石及水暖器材等,与鉴定报告显示的47500元相当,故一审法院采纳鉴定结论意见。
综上,XXX号别墅的装修总造价为2733762.06元+5400元+34368元+35360元+60000元+5560元+8950元+44078元=2927478.06元,扣除***、***已支付的2400000元,***、***未付工程款为527478.06元。对于该款,***、***应向越海公司支付。越海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违约金部分。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越海公司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同时以工程总额计算违约金也不合理,***、***对此也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计算期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越海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双方验收的具体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于2016年1月3日入住,故该时间应视为竣工日期。从2016年1月3日算至起诉之日并无超出越海公司主张的160天期间,故越海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为527478.06×24%/365×160=55493.58元。另外,***、***至今未清偿剩余工程款,给越海公司带来额外损失,越海公司诉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现越海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起并无超出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越海公司主张利息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2747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另外,由于***、***是夫妻关系,***是工程的受益方,***于本案中所付债务应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越海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二、反诉部分。
越海公司作为XXX号别墅图纸设计方及施工方,与***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二年,所以越海公司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承担修复义务。XXX号别墅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地下室靠近***位置的天花板有渗水痕迹;地下室部分木柜开线孔位置有损坏现象;地下室部分柜灯出现松动现象;二层卫生间抽风机偏移出天花板吊顶预留洞口位置;二层卫生间地面瓷砖出现损坏现象;****的地面积水等问题。虽然鉴定报告未提及鱼池排水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但鱼池的排水系统仍由越海公司设计施工,本案中质量鉴定机构与修复方案设计机构均为***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对鱼池作出修复方案,也证实鱼池存在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与鉴定机构核实,鉴定人员经现场检查,该房屋室外鱼池过滤池发现有较深水位无法外排,池底鱼粪及饮料残渣无法排出现象,越海公司与***、***当时也承认鱼池存在该问题,故一审法院确认鱼池排水系统存在质量问题。越海公司虽否认上述质量问题由其施工造成,认为部分质量是***、***在越海公司完工后另外聘请他人施工造成的,但越海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就工程已与***、***验收合格,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施工的实际状况,无法否定工程现时存在的质量问题。越海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即使部分工程未由其实际施工,但按惯例,在所有工程完毕后,越海公司有责任对未完善部分拾遗补缺,故越海公司应对鉴定机构确定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越海公司认为部分修复方案涉及市政燃气、水电布局问题,其无权私自开挖及施工。但越海公司作为装修图纸设计方,在施工前本应根据别墅的状况进行规划,现部分质量问题由于越海公司考虑不周而产生,越海公司有责任根据现状针对其设计缺陷进行改进解决问题。故一审法院对越海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越海公司对于鉴定机构确定的质量问题(包括鱼池排水系统缺陷)应根据别墅的现状并按照修复方案予以修复,费用由越海公司负担。
本案中,越海公司的施工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评估机构评估,维修的费用也不大,***、***虽撤回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但该结论仍有借鉴意见,可见工程的质量问题对***、***的生活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质量鉴定费21000元、修复方案费35000元,合共56000元,一审法院酌定越海公司负担30%即16800元,其余的39200元则由***、***负担。
至于***、***诉请的退还工程款问题,经本诉论证,***、***现尚欠越海公司工程款527478.06元未予支付,故***、***反诉请求越海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越海公司支付工程款527478.06元、违约金5549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747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被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鉴定机构确定的佛山市三水区*************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包括鱼池排水系统缺陷),根据别墅现状并按***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设计总说明确定的方案予以修复,费用由越海公司负担;四、驳回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6元,由越海公司负担6516元,由***、***共同负担8000元;案件反诉费120元,由越海公司负担;质量鉴定费21000元、修复方案费35000元、评估咨询费37000元,合共93000元,由越海公司负担16800元,由***、***共同负担762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为查明事实,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现场勘验,拍摄照片25张及视频一段、制作笔录一份。***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补充鉴定的情况及结论》。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组织现场勘验拍摄的照片25张及视频一段、所作笔录一份,***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的《补充鉴定的情况及结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补充鉴定的情况及结论》,内容为:经现场检查,该房屋室外鱼池过滤池发现有较深水位无法外排,池底鱼粪及饲料残渣无法排出现象,是由于过滤池排水口设置的位置高于过滤池池底平面所致,过滤池内水位降低至排水口水平线以下时过滤池底的积水及残积物便无法排出。
再查明,工艺刺绣墙布补差价问题。越海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6即《业主现场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单》以及证据20即《三水庄园XXX号别墅墙布结算单》,均主张应业主***的要求将原来预定房间墙布改为工艺刺绣墙布应补差价4182.7元。
又查明,涉案房屋装修的预算单、结算单均有花园A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花园C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的工程项目。***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于2017年12月25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越海公司对部分造价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新增项目进行复核。***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再次实地丈量,于2018年3月11日出具《补充报告》,对花园A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花园C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的工程量及金额均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以及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涉案装修工程的造价;第二是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越海公司应否履行修复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将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越海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装修工程的造价问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报告》,认为装修工程造价为2733762.06元;另列出越海公司与***、***有争议部分,未包括在鉴定报告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越海公司上诉主张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量有误,越海公司核算为28.7米,鉴定机构核算为17.5米,应予纠正。经审查,涉案房屋装修的预算单、结算单均有花园A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花园C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的工程项目。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后,越海公司对部分造价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实地丈量后对花园A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花园C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的工程量及金额均予以调整。鉴定机构对上述项目调整后的工程量与越海公司提交结算单中上述项目的工程量差距不大。故越海公司上诉主张花园B区栏杆下挖基槽倒地梁砌花基数量有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越海公司上诉主张***、***应支付大理石工艺吧台的工程款。***、***对此不予确认。因现场并无实物,本院对越海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上诉主张花园景观及鱼池边***数量应为29吨。关于花园景观及鱼池边***数量问题,鉴定机构称其对于施工现场情况不清楚且现场无法测量。一审法院结合现场并参考越海公司提交的单据确认越海公司采购时的数量为31吨,认定总造价需增加5400元(2700元/吨×2吨),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主张其不应支付工艺刺绣墙布补差价,越海公司口头承诺这一变更不收取费用。越海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工程变更应收取相应的差价费用。经审查,现场勘验显示涉案房屋存在工艺刺绣墙布,越海公司虽然未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该工程变更的施工签证等书面资料,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是该工程已存在于现场。越海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6即《业主现场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单》以及证据20即《三水庄园XXX号别墅墙布结算单》,均主张工艺刺绣墙布应补差价4182.7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该增加工程造价5560元,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主张其不应支付木地板补差价、搭排栅、清洁、新风系统等费用,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X号别墅的装修总造价为2733762.06元+5400元+34368元+35360元+60000元+4182.7元+8950元+44078元=2926100.76元,扣除***、***已支付的2400000元,***、***未付工程款为526100.76元。对于该款,***、***应向越海公司支付。越海公司诉上诉主张超出部分,***、***上诉主张减少部分,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越海公司上诉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79937元(2999607元×1‰×160天=479937元),***、***对此提出异议。经审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越海公司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越海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损失高于或者相当于合同约定以总工程款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兼顾预期利益等因素、参照当地经济水平,判令***、***向越海公司支付违约金55493.58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越海公司上诉主张***、***向其支付违约金479937元,超出55493.58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向越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26100.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越海公司上诉主张以5996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超出526100.76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涉案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包括鱼池排水系统缺陷)。越海公司作为XXX号别墅图纸设计方及施工方,应根据别墅的现状并按照修复方案予以修复,费用由越海公司负担。越海公司上诉主张质量问题与其无关,其无需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主张鱼池另外存在渗水的质量问题,越海公司应予修复,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的该项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用。本次诉讼产生质量鉴定费21000元、修复方案费35000元、评估咨询费37000元,合共93000元,因***、***拖欠剩余工程款,越海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需承担修复义务,本院酌定越海公司负担46500元,***、***负担465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越海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本案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导致改判,一审判决依法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6100.76元、违约金5549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6100.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部分执行;质量鉴定费21000元、修复方案费35000元、评估咨询费37000元,合共93000元,由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500元,***、***负担46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0元,由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15元,***、***负担9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