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6行初1号
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2************810。
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德区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越海公司以顺德区政府已重新调查事实,并由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出具书面证明,越海公司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越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