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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606行初1274号 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西路****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div> 负责人***,局长。 行政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另案的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20年1月8日中止本案的审理。后因中止的事由消除,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恢复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以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基本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