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越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4民初35147号 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XK。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2××××××××××××。 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0年12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