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216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西路25号13号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