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4执22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XXX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0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向广东省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负担1645元。由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资金账号085e9858eXXXX9@wx.tenpay.com(实际冻结金额:7.17元,冻结时间:2022.2.21至2023.2.20),金额太少,不予扣划;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开设的资金账号2013********(实际冻结金额:438.18元,冻结时间:2022.2.21至2023.2.20),扣划了其存款436.42元,抵缴本案执行费后无余款退付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4月10日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4执223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