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朱某;青海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3民初403号 原告:朱某,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某,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该公司配电运检班长。 原告朱某和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