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467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6日生,藏族,住湟中区。
被告:西宁市湟中区拦隆口镇扎什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湟中区拦隆口镇扎什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湟中区拦隆口镇扎什营村村民委员会、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