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5300号
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路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049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宁新分理处的银行账户,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电财支行的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并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160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银行存款21404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