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7313号
原告:**表,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西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表与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表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