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6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贸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华软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电华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核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华软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中电华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作出的(2019)琼01民再16号判决书撤销了本案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琼0106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