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青2822执303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2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酒泉市高新技术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海西华宸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xxxx。西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韦登跃,职务:总经理。
我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了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海西华宸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标的为6902611元。我院通过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于2019年5月28日分别对青海海西华宸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经查青海海西华宸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开户信息。同时我院前往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名下财产,将青海海西华宸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登跃名下所有股权已采取冻结措施,再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已对青海海西华宸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登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将该公司列入失信名单。期间青海海西华宸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案款800000元,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已领取该案款。2019年12月13日我院对申请人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短信约谈。我院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决定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2019)青2822执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索南才让
审判员匡浩
审判员*波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岳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