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甘肃鼎盛新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6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鼎盛新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面滩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鼎盛新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甘肃鼎盛新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多案查封并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