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829民初4655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嘉祥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汶上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嘉祥县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供电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电费2836782.51元,并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24年6月14日违约金数额为531369.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诉保责任险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嘉祥县辖区内电网经营、电力购销企业,被告作为用电人在嘉祥县下辖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1街道办事处、某某2镇、某3镇、某某4镇、某某5镇、某某6镇、某7镇的社区供暖用电,原告与被告就用电签订了《高压供电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存在37****497、37****137、37****466、37****729、37****686、37****451、37****286、37****146、37****017、37****713、37****690、37****309、3700990365774、37****522、37****388、37****364、37****888、37****772、37****726、37****066、37****599、3701082971367、37****501、37****759、37****834二十五个用电户号,用户类型为乡村居民生活用电,双方形成了供电关系。2024年1-3月份,被告未缴纳电费,合计为2836782.51元。经原告催缴,被告仍未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山东某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根据双方签署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分类为“乡村居民生活用电”,违约责任处约定“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算...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按照上述约定,即使答辩人逾期缴费,也应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原告来讲,被告逾期交付电费,其损失只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024年1-3月时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45%,若逾期交付电费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即年利率36%,远高出逾期交付电费利息损失的30%。因此,原告主张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远高于合同约定。2.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诉保责任险没有依据。双方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原告此主张没有依据。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公正裁判。
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依法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用户编号为37****497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各一份;2、用户编号为37****137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各一份;3、用户编号为37****466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各一份;4、用户编号为37****729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各一份;5、用户编号为37****686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各一份;6、用户编号为37****451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各一份;7、用户编号为37****286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各一份;8、用户编号为37****146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各一份;9、用户编号为37****017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各一份;10、用户编号为37****713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各一份;11、用户编号为37****690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12、用户编号为37****309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13、用户编号为3700990365774的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一份;14、用户编号为37****522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各一份;15、用户编号为37****388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各一份;16、用户编号为37****364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17、用户编号为37****888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18、用户编号为37****772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19、用户编号为37****726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20、用户编号为37****066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21、用户编号为37****599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22、用户编号为3701082971367和《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各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23、用户编号为37****501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24、用户编号为37****759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25、用户编号为37****834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以上25份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在嘉祥县辖区内存在供电合同关系的事实,共计25个高压供用电户号,合同约定用电性质为乡村居民,用电分类为乡村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合同第38.4约定,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26、用户编号为37****497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497的1月份电量72847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6496.35元,实交电费15696.75元,尚欠20799.6元;2月份电量6134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0731.34元,实交0元,尚欠30731.34元;3月份电量2259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1320.1元,实交0元,尚欠11320.1元;27、用户编号为37****137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137的1月份电量30230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51452.3元,实交电费62950.43元,尚欠88501.87元;2月份电量23074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15600.74元,实交96509元,尚欠19091.74元;3月份电费电量11457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账单为57399.57元,实交0元,尚欠57399.57元;28、用户编号为37****466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两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466的1月份电量45984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230379.84元,实交电费95770.89元,尚欠134608.95元;3月份电量16899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84663.99元,实交0元,尚欠84663.99元;29、用户编号为37****729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729的1月份电量28951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45044.51元,实交电费60291.11元,尚欠80253.4元;2月份电量25012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25310.12元,实交82000元,尚欠43310.12元;3月份电量8845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44313.45元,实交0元,尚欠44313.45元;30、用户编号为37****686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686的1月份电量27967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40117.18元,实交电费58277.03元,尚欠81840.15元;2月份电量239010KWH,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19744.01元,实交0元,尚欠119744.01元;3月份电量8602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43098.53元,实交0元,尚欠43098.53元;31、用户编号为37****451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451的1月份电量15341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76858.41元,实交电费43183.44元,尚欠33674.97元;2月份电量14113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70706.13元,实交64617元,尚欠6089.13元;3月份电量5063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25365.63元,实交0元,尚欠25365.63元;32、用户编号为37****286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286的1月份电量69239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4688.74元,实交电费22271.17元,尚欠12417.57元;2月份电量60729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0425元,实交18900元,尚欠11525元;3月份电量22427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1235.93元,实交0元,尚欠11235.93元;33、用户编号为37****146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146的1月份电量71364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5753.36元,实交电费24606.97元,尚欠11146.39元;2月份电量62081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1102.58元,实交0元,尚欠31102.58元;3月份电量21834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0938.83元,实交0元,尚欠10938.83元;34、用户编号为37****017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017的1月份电量60501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0311元,实交电费26965.86元,尚欠3345.14元;2月份电量49349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24723.85元,实交15681元,尚欠9042.85元;3月份电量17882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8958.88元,实交0元,尚欠8958.88元;35、用户编号为37****713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713的1月份电量20365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02031.16元,实交电费44129.13元,尚欠57902.03元;2月份电量18997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95177.48元,实交27000元,尚欠68177.48元;3月份电量6619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3163.7元,实交0元,尚欠33163.7元;36、用户编号为37****690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690的1月份电量23140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15931.4元,实交电费49746.25元,尚欠66185.15元;2月份电量19996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00179.96元,实交95463元,尚欠4716.96元;3月份电量7222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6182.22元,实交0元,尚欠36182.22元;37、用户编号为37****309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309的1月份电量81414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40788.41元,实交电费19719.33元,尚欠21069.08元;2月份电量6111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0616.11元,实交30616.11元,尚欠0元;3月份电量25908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2979.91元,实交0元,尚欠12979.91元;38、用户编号为3700990365774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00990365774的1月份电量46260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231762.6元,实交电费104038.56元,尚欠127724.04元;2月份电量39204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96412.04元,实交190537元,尚欠5875.04元;3月份电量14460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72444.6元,实交0元,尚欠72444.6元;39、用户编号为37****522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522的1月份电量29287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46730.38元,实交电费65646.17元,尚欠81084.21元;2月份电量24753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24012.53元,实交0元,尚欠124012.53元;3月份电量9073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45458.24元,实交0元,尚欠45458.24元;40、用户编号为37****388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388的1月份电量4294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21515.45元,实交电费14400.51元,尚欠7114.94元;2月份电量40131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20105.63元,实交0元,尚欠20105.63元;3月份电量14306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7167.31元,实交0元,尚欠7167.31元;41、用户编号为37****364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364的1月份电量19964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00019.64元,实交电费41554.25元,尚欠58465.39元;2月份电量17388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87113.88元,实交71498元,尚欠15615.88元;3月份电量6043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0275.43元,实交0元,尚欠30275.43元;42、用户编号为37****888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888的1月份电量171468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85905.47元,实交电费35690.36元,尚欠50215.11元;2月份电量148374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74335.37元,实交0元,尚欠74335.37元;3月份电量50076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25088.08元,实交0元,尚欠25088.08元;43、用户编号为37****772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772的1月份电量25842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29468.42元,实交电费53789.47元,尚欠75678.95元;3月份电量8130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40731.3元,实交0元,尚欠40731.3元;44、用户编号为37****726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726的1月份电量29670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48646.7元,实交电费61857.56元,尚欠86789.14元;2月份电量25444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27476.95元,实交80494.3元,尚欠46982.65元;3月份电量9168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45931.68元,实交0元,尚欠45931.68元;45、用户编号为37****066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066的1月份电量6455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2339.55元,实交电费15338.95元,尚欠17000.6元;2月份电量5756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28840.07元,实交16000元,尚欠12840.07元;3月份电量23014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1530.01元,实交0元,尚欠11530.01元;46、用户编号为37****599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599的1月份电量25906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29791.57元,实交电费54307.49元,尚欠75484.08元;2月份电量20751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03962.51元,实交67568.12元,尚欠36394.39元;3月份电量7569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7920.69元,实交0元,尚欠37920.69元;47、用户编号为3701082971367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01082971367的1月份电量23891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19693.91元,实交电费56412.07元,尚欠63281.84元;3月份电量74960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7554.96元,实交0元,尚欠37554.96元;48、用户编号为37****501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501的1月份电量79836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9997.84元,实交电费18603.74元,尚欠21394.1元;2月份电量67519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3827.02元,实交0元,尚欠33827.02元;3月份电量24112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2080.11元,实交0元,尚欠12080.11元;49、用户编号为37****759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759的1月份电量87348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43761.35元,实交电费20284.39元,尚欠23476.96元;2月份电量25315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6707.77元,实交36707.77元,尚欠0元;3月份电量73269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2682.82元,实交0元,尚欠12682.82元;50、用户编号为37****834的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三份,证实:被告编号为37****834的1月份电量74931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7540.43元,实交电费20824.11元,尚欠16716.32元;2月份电量65696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32913.7元,实交0元,尚欠32913.7元;3月份电量22341KWH,电价标准0.501元/KWH电费账单为11192.84元,实交0元,尚欠11192.84元;51、山东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欠费及违约金明细3份,证实:被告2024年1月份、2月份、3月份的电费欠费总计2836782.51及截止至2024年8月12日违约金明细。52、嘉祥县某某公司欠费停电通知书8份、微信聊天记录2份,证实:被告欠交电费后,原告及其下辖供电所多次向被告发送欠费停电通知书的事实。53、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一份,证实原告为维权实际花费诉保责任险保险费12244.58元,该部分费用是由于被告欠交电费导致原告产生的维权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是1-50号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2019年-2022年供电合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019和2020年供用电合同中违约责任处约定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被告逾期交付电费,原告的损失只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024年1月-3月公布的一年期LPR为百分之三点四五,若逾期交付电费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年利率高达百分之其七十二,远高出逾期交付电费利息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原告主张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远高于合同约定,违约金应按照逾期交付电费利息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2021年-2022年合同约定,用电分类与‘乡村居民生活用电’,违约责任处约定“居民用户每日按欠付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算…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按照上述约定,即使被告逾期缴费,也应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原告来讲,被告逾期交付电费,其损失只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024年1月-3月公布的一年期LPR为百分之3.45,若逾期交付电费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则年利率为百分之三十六,远高出逾期交付电费利息损失的百分之30。因此原告主张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违反合同约定。对51号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电费金额认可,对违约金数额不认可,52号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1-25号证据中的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协议上约定了为预付费购电,即用电人预付款项后,供电人向用电人现场的负控计量装置下发购电量,电量使用完毕时,自动停电。但原告在被告预购电量使用完毕后,继续向被告供电,系原告违约,其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对53号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
原告对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回应如下:1、原被告供电合同约定的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为乡村居民生活用电该约定是对于用电类型的约定,而并非是被告陈述的其属于居民用电户,被告属于能源企业其用电供暖具有盈利性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居民用户,而属于其他用户,违约金的计算用当按照其他用户的约定进行计算。2、关于双方约定的预付费结算协议,被告非但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预付电费并且在使用电量后仍然没有付费,属于被告明显违约,而并非是原告违约。3、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双方在高压供用电合同第38.4条和预付费结算协议第4条第2款,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当年欠费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且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和39条,均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同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规定和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一致,供用电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应当优先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则,本案中用电合同均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54条的规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出上述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4、关于原告主张的诉保责任险系原告实际产生的损失,并且该保单已经用于了诉讼保全担保,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第38.7条明确约定应追究用电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用电人承担,因此该保险费应当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嘉祥县辖区内电网经营、电力购销企业,被告作为用电人在嘉祥县下辖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1街道办事处、某某2镇、某3镇、某某4镇、某某5镇、某某6镇、某7镇的社区供暖用电,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存在37****497、37****137、37****466、37****729、37****686、37****451、37****286、37****146、37****017、37****713、37****690、37****309、3700990365774、37****522、37****388、37****364、37****888、37****772、37****726、37****066、37****599、3701082971367、37****501、37****759、37****834二十五个用电户号,用户类型为乡村居民生活用电,双方形成了供电关系。经结算,2024年1-3月份,被告未缴纳电费,其中2024年1月份拖欠原告电费1320669.98元,2024年2月份拖欠原告电费746433.72元,2024年3月份拖欠原告电费769678.81元,合计为2836782.51元。经原告催缴,被告拒不缴纳。原告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供电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山东某某公司拖欠原告电费2836782.5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对拖欠电费金额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拖欠电费的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缴电费2836782.51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约定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按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欠费的违约金达到年利率百分之七十二,明显过高。现被告申请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适当调减,因原告所受损失主要为资本占用成本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减违约金计算比例,确定被告应以其欠付电费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为维权实际花费诉保责任险保险费12244.58元的问题,因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负担,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嘉祥县某某公司电费2836782.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方式为,以1320669.9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日起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46433.72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1日起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69678.81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嘉祥县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