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02民初11317号
原告:***,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某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2009年至2021年期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ll0400元;2.补偿原告2021年8月份至2024年8月份期间的工资。3.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原告在牡丹区**镇**村任电工,2000年菏泽某某公司改组后,原告被改组到菏泽某某公司郊区供电部,工资一直由菏泽某某公司支付,直到2009年公司不再让原告干电工,但一直没有给我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给我买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2021年3月17日,原告诉至贵院,被告找到原告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从2009年到2021年共计12年,工资被告给原告每月按照1600元工资进行补助,共计230400元,被告分三年按每月3200元支付给原告12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已将120000元发放给原告,剩余110400元,被告给原告一次性交纳企业养老保险,但目前被告并没有给原告交纳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我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菏劳人仲案字(2021)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仅就“补交2000年至2009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补偿原告10个月工资”进行了仲裁。而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退换2009年至2021年期间企鹅也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110400元”和“补偿原告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可见,原告并未就2009年以后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呢过,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本案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