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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4080号 原告:新疆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韩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95元(原告已预交918.95元),减半收取计459.48元,由原告新疆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9.48元;另外459.47元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新疆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