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27民初1560号
原告:巴州某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巴州某建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巴州某建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巴州某建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