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6民初2023号之一
原告:四川盾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7楼7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盾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盾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盾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川盾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 琴
书 记 员 何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