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5110号
原告:成都市远释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A座17楼17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楠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四段滨海人家117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陈跃丽。
被告:陈维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成都市远释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眉山市楠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维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远释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宣判前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无违反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远释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成都市远释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