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02民初13067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山东某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泰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三、;
四、。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申请费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