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6民初1792号
原告:贾某,男,汉族,现住淄博市。
被告:济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贾某与被告济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