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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济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6民初1792号 原告:贾某,男,汉族,现住淄博市。 被告:济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贾某与被告济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