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5民初9771号 申请保全人:青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青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青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2468.1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青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2468.1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