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3民初738号
原告:武强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深州市。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武强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武强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强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由原告武强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