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

某某、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2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
投资人:杨丹,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长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3民终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申请再审称,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共克扣**长工资25346元,**长是先签的辞职申请表,但未实际收到工资。原审对辞职申请表中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是2017年2月4日,缺乏结清款项的时间及数额的证据证明,未经质证,剥夺了**长的辩论权利。和原审中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陈述的工资按月发放的情形相矛盾。原审没有依申请调查银行录像记录,110报警的时间日期是错误的。原审对辞职申请是仲裁调解失败后的另一次和解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法律规定当事人为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法律规定。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应当对克扣的**长的计件工资、基本工作及减少的劳动报酬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审遗漏了**长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综上,**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判决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支付拖欠克扣的计件工资21690元<2015年6月份至12月份>,2656元<2016年1月份>,基本工资1000元<2016年1月份>,总计25346元。判决鞍山寰宇金融安防设备研究所支付经济补偿金5500元,赔偿金5500元,总计11000元。以上三项总计363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2月4日的辞职申请中写明“在公司所得工资已全部结清”,下面有**长的亲笔签名。**长应明知在该辞职申请中签字的法律后果,该辞职申请足以证明此时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关于***提出其先签辞职申请后未实际收到工资及一审调取的公安机关接出警登记表的时间有误的主张均未提供出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对**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