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明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明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明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165311.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