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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2268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为1051723.87元。申请人某甲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1723.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