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2268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为1051723.87元。申请人某甲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1723.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