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9591号
原告: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某某。
负责人:***。
被告: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某某。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某公司、苏州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