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5198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1:***,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2:淮南市金玉呈祥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3: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地址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金玉呈祥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催告拒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